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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内水泵太吵竟致业主耳聋 打9年官司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7-13 人气:1 作者:

  乔迁新居是人生一大喜事,不过,如果新房一直被噪声时时困扰,喜事就会变烦心事。南宁的陈先生一家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11年前,陈先生夫妇购买了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振宁公司)开发的振宁阳光康城的一套房屋。陈先生一家入住后,发现楼内地下室水泵24小时不间断发出嗡嗡声。数年后,噪声竟导致时年47岁的陈先生耳聋。

  9年间,陈先生和振宁公司打了5场官司,由于法律上对水泵噪声到底算哪类噪声并无明确规定,振宁公司不肯为此买单。此前,南宁市两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终审,最终认定振宁公司安装的水泵噪声超标构成噪声污染,振宁公司要以市场价回购该房屋,并赔偿陈先生一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2万余元。近日,该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10大典型案例。

  陈先生今年55岁,2007年3月,陈先生一家以28万多元的价格向振宁公司购买了振宁阳光康城3号楼A单元501号房屋一套,2008年9月,陈先生一家入住新居。

  然而,入住新居的喜悦尚未退却,陈先生一家就开始为来自地底的水泵噪声所困扰。原来,该楼地下室水泵房配备有4台供水泵,24小时不间断运转并发出嗡嗡声。水泵的噪声导致陈先生一家3口难以安眠,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困扰。

  为了搞清楚水泵噪声到底有多大,2009年9月,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房屋的噪声做测量,结果显示,该房屋环境噪声昼间为42.1分贝,夜间为38.2分贝,主要声源就是抽水泵。2009年10月,陈某一家就噪声问题将振宁公司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振宁公司对水泵进行整改、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振宁公司对该楼地下一层的水泵房进行了更换水泵、改造机器基础、对水管进行减噪处理等技术处理,之后经测量,陈某家房屋的噪声下降。陈某一家也认可了水泵房的噪声部分得到消除,暂时对生活没影响。2010年4月,法院据此判定由振宁公司赔偿陈某一家6000元精神损失费。

  然而好景不长,持续的低频噪声很快卷土重来,陈先生一家因噪声导致双耳不舒服、头痛、头晕、整夜失眠、乏力。2010年12月,陈先生再次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噪声再次做测量,测量结果为,陈某家夜间环境噪声为40.9分贝,噪声不降反增。与此同时,陈先生也因噪声导致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噪声性耳聋,花去医疗费3300多元。

  此后,陈先生多次向振宁公司反映、投诉,并多次向市长热线、环保局等投诉,但振宁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2011年,陈先生一家将振宁公司再次告上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振宁公司赔偿他们一家因噪声损害造成耳聋残疾的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振宁公司按市场价回收该房屋,以及返还专项维修资金等。

  该案经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双双不服,2014年4月,南宁市中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中,振宁公司称,陈先生一家不该告他们,因为他们只是振宁阳光康城小区的建设者、水泵的安装者,而不是水泵的生产者。水泵的安装建设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可以与其他公共设施与商品房配套出售的。水泵是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振宁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责任人。

  其次,陈先生检测水泵的噪声,依据的是国家环保部2008年8月19日发布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而作为该标准颁布者的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4月7日又发布了《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明确规定:“《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都不适用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据此,振宁公司认为,原一审、二审适用法规明显错误。依据新法规,陈某所说的水泵噪声污染是不成立的,该公司不该为此担责。

  法律上对水泵噪声到底属于哪类噪声并无明确规定,那么小区地下室水泵噪声到底算不算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呢?开发商只是水泵的安装者,是否就能免责?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振宁公司作为振宁阳光康城的开发商,应向业主提供符合建设标准的房屋,其所设置房屋内的水泵等固定设备,也应按房子设计建造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设置的水泵噪声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该案水泵运行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为本地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经法院向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调查,确认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并未在总系统内适用,因目前针对小区内的水泵产生的噪声没有专门的标准,南宁市就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因此,该案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判定水泵噪声是否达标并无不当。

  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陈某一家所居住的振宁阳光康城小区位于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住宅卧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不允许超出45分贝,夜间不允许超出35分贝。根据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10年12月21日的监测结果,该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夜间为40.9分贝,已经超标。因此,振宁公司安装设置的水泵噪声超标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振宁公司以水泵不属于其所有及水泵已过保修期为由,主张免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定,由振宁公司按照当时估价市场价56万余元回购该房屋,并赔偿陈某一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万余元。振宁公司不服上诉。

  南宁市中院终审认为,振宁公司作为开发商及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应确保其所选定的水泵设置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干扰,并有对水泵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简单通过房子买卖而转移给业主。经监测,案涉房屋卧室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超标,构成噪声污染。因振宁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隔音降噪义务,或该水泵噪声污染是水泵自身单方问题导致,因此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振宁公司按市场行情报价回购陈某的房屋,并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该案是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官最大限度地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开发商是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

  由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标准,该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整改没有办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该案判决振宁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维护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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