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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2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浏阳经开区某小区受夜间废气扰民影响。为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经开区环保办执法人员立即制定夜查方案,并对辖区涉气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执法检查。5月16-17日,通过查阅智能用电系统发现某包装印刷企业存在污染防治设施用电不正常的情况,5月18日,执法人员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对该企业组织夜查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包装印刷企业覆膜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的基本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工艺是通过收集后经一体式处理塔(水喷淋-生物酶降解)处理并高空排放,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气处理系统因喷淋泵故障未运行,该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标准,拟对该公司做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该案例是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在落实全省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回应群众诉求的又一生动典型案例,充分的利用了高科技手段排查解决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打造了“信访处理+科技化+环保执法”模式。自“利剑”行动开展以来,浏阳市充分的利用多种非现场监管科学技术手段,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对相关污染源做全面监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既全方面提升“利剑”行动执法效能和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又对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022年6月14日晚间21:30分,根据群众反复投诉反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噪声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问题”,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厂界噪声进行仔细的检测。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酒吧经营、乐队现场演唱。于2020年12月18日建成开业,经营面积约480平方米,建有10个音响、6台低音炮,营业厅内墙体采取了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客人进出通道门未采取比较有效的隔音降噪,并不能及时关闭,有较大噪声向外传出。现场该公司正在营业,长沙市浏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公司大门左侧厂界昼间噪声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标准,拟对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0.725万元(柒千贰百伍拾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噪声超标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本案是今年6月5日新噪声法颁布实施后浏阳市开出的首张噪声超标处罚单,也是自“利剑”行动开展以来浏阳分局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的生动实践。新噪声法实施后,浏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和检查期间,向企业耐心宣传和解读新噪声法的法律条款,发放相关宣传材料,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指导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整改落实,督促推进噪声防治的有效改善。下一步,我局还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大新噪声法宣传力度,慢慢地加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用法律武器共同守护和谐安宁家园,切实“还静于民”。

  2022年9月19日,浏阳市金刚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办公室对辖区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金刚镇某烟花鞭炮厂将药物线废水偷排至周边沟渠,污染物易造成农田土壤污染,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按照浏阳市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金刚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将风险隐患线索移交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对环境违法现场安排专人进行管控,固定违法证据。

  经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发现,浏阳市某某烟花鞭炮厂负责人刘某某为了节约污水处理费用,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药物线废水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而是在污水总沉淀池下方安装一根PVC管道,连通厂门口设置的废水排放口,直接将药物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偷排至外环境。长沙市浏阳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工作员对该厂外排废水取样送检,检测结果为外排废水悬浮物和色度超标排放。

  浏阳市某某烟花鞭炮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对金刚镇某某烟花鞭炮厂处以罚款14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在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金刚镇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抓细、抓实、抓严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截止目前,金刚镇共累计排查环境风险隐患问题432个,已整改销号420个,12个隐患问题正在限期整改中,约谈企业23家次,配合职能部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3家次。该案件是浏阳市“利剑”行动开展以来金刚镇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中联合职能部门查处的第一起鞭炮烟花企业偷排污染物典型案例,充分的发挥了乡镇与职能部门在“利剑”行动中的联防联控作用。接下来,金刚镇将持续深入推动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问题发现精而准,隐患整改严而实,坚决消除各类生态环境隐患,全力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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