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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余市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11 人气:1 作者:

  近日,市环委会办印发了《新余市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为帮助实施单位及公众更好理解该《责任清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第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噪声法,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了《噪声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的13项条款对应的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但仍存在部分噪声监管职责不明晰,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体系,依据新余市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新余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制定本责任清单。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依法监督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负责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

  四、什么是社会生活噪声?跳广场舞播放音乐扰民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由哪个部门监管?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市公安局负责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行为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装备等设备、设施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办法来进行广告宣传、招揽顾客等造成噪声污染的,在公园内组织、开展商业经营性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用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者未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比较有效的降噪措施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依法依法打击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或者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等声响装置行为;对违法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依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依照有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处罚。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在举行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会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牵头组织并且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监督建筑设计企业依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监督建筑实施工程单位制定并实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设施工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出具证明,依法监督建筑设计企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监督建筑设计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普通公路时,制定、实施噪声治理方案,在会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会同其他相关的单位或公路运输企业,依法对因公路运行排放噪声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情况做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指导、监督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管养的国省干道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做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做监督抽测。负责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产品以及销售淘汰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涉及共用设施列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特定种类设备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新余海关负责对进口超过噪声限值产品以及淘汰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推广应用纳入国家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的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依法推进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内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的退出及设备淘汰。负责对生产、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市科技局负责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教育培训,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规划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的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十五、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哪个部门负责?噪声投诉件哪个部门统一受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12345”热线平台噪声类诉求转办,对诉求办理情况督办考核。

  相关链接: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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