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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三亚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管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公布了六项管控措施,明确临近高速公路、铁路、城际轨道30米内区域严禁新增规划布局居民住宅、教育、医疗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旅游观光飞机、快艇等线路、停靠点选址应尽量避开噪声建筑物集中区域。常抓不懈,严抓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喇叭、非法改装机动车炸街等行为造成噪声污染。详情↓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影响一天比一天突出,为我市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强化交通运输噪声源头管控,提升交通运输声环境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切实解决交通运输噪声扰民明显问题,努力改善三亚城乡交通运输声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共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目标。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显著提升,夜间声功能区达标率≥85%。

  (一)强化布局。确定建设布局,应该依据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对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相关规划最大限度地考虑交通运输噪声防治。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考虑噪声影响,合理地布局交通运输设施周边区域土地使用功能。临近高速公路、铁路、城际轨道30米内区域严禁新增规划布局居民住宅、教育、医疗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旅游观光飞机、快艇等线路、停靠点选址应尽量避开噪声建筑物集中区域。

  临近高速公路、铁路、城际轨道、港口码头200米范围内、民用机场飞机噪声大于70dB的噪声影响区域内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地布局建筑物。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同步开展噪音影响预测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在方案设计中应采取绿化隔离带、隔声门窗等防噪措施,确保噪声值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噪声隔离设计相关规范和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检查。

  (三)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规定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未能落实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四)强化机动车噪声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保障行驶机动车性能好,减少噪声污染。常抓不懈,严抓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喇叭、非法改装机动车炸街等行为造成噪声污染。适当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扩鸣标志、违法鸣笛抓拍系统应用,净化道路交互与通行声环境。

  (五)加强养护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城市道路、线路及机车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六)贯彻执行《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逐步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城市区域适时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调整声环境功能区,以满足城市变化所需的功能区声环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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