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6 人气:1 作者:
公司与操控股权的人、实践操控人及高档管理人员产生相关买卖未及时实行审议程序并发表。公司为子公司进行相关担保未及时实行审议程序并发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则。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纳比较有用办法予以整改,严厉依照法令和法规规则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相关产品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