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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房噪音吵得人寝食难安 法院判决要求降噪

发布时间:2024-08-21 人气:1 作者: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 云法宣报道:好不容易买套房,却终日被楼下水泵房噪音搅的寝食难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1月18日)称,该院近日对这一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原告夫妇忧心五年多的水泵噪音,终于有了解决方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阿雄、阿莲(化名)夫妇在2013年8月入住白云某花园201房。住了没多久发现,楼下地下室就是小区的水泵房,水泵运作时产生了巨大的噪声,传入201房,扰得两夫妇及家人寝食难安。

  无奈之下,两人只好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房产开发商都告上了法院。

  诉讼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认为,自己不是水泵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应该承责。且原告购买房屋时已清楚楼下是水泵房,但仍然购买,应视为对物业环境的接受。

  开发商则认为,水泵建成后经验收合格,且已使用了近20年,早就过了保修期,不应该由开发商承责。

  为查明事实,白云法院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公司对涉案201房的声环境进行现场测量。

  检测后,该司出具分析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涉案201房声压级测量结果超标,即水泵运作声音确属噪音污染,并对201房业主构成侵害。报告建议:对涉案水泵房设备采取比较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针对如何减振降噪,本院再委托广州市澳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水泵房的改造出具方案,该司提出9点减振降噪的技术措施改造方案,并对工期和工程建设价格进行了预估。

  为化解双方矛盾,白云法院首次委托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噪音污染治理专家对案件进行调解。

  长期从事环境噪声与震动监测、研究、评价工作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大气噪声组副组长)、广州市环境保护产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卢庆普,应邀参与案件调解。

  专家深夜亲临水泵房,现场检测水泵设备和声环境,并在凌晨到涉案201房,检测水泵运作对屋内产生的声效果。

  噪音专家向各方当事人阐释水泵房噪音检测结果和解决方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两次调解。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指出,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就认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本案中,对于某花园一街3号楼地下室水泵房运作对原告产生噪音污染的事实,有水泵房噪声扰民调查分析报告等予以证实,被告对分析报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被告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某花园来管理,现某花园内的给水装置在运作中造成噪音污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业委会应承担对应的整改维修及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某花园内的供水设施来管理,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某花园的建筑及设施在竣工验收并交付时不符合当时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且某花园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已实际交付业委会管理,故对被告业委会主张被告房产研发企业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购买房屋时是否知晓水泵房运作产生的噪声会对其产生噪声污染,不能成为水泵房产生噪音污染问题的合法理由,故对被告业委会以原告购买房屋时知晓水泵房为由主张免责的意见,不予采纳。

  虽然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曾对涉案水泵房做维修,但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而长期噪声超标的住宅生活环境的确对原告的正常生活、休息和身体健康造成困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结合水泵房的运行时间及原、被告的真实的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为宜。

  法院判决:1.业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一街3号地下室水泵房的维修整改,致水泵房运作时的噪声降至不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室内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2.业委会赔偿原告阿雄、阿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物业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答:由于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引入省环保调解委员会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弥补了法官在噪音专业问题上的不足,且由噪音专家向各方当事人阐释噪音污染的成因和解决方案,大幅度的提升了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判及服判息讼的可能性。

  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有资质的公司对涉案水泵房的改造出具减振降噪方案,该司提出了9点技术措施改造方案,并对工期和工程建设价格进行了预估,这为完全解决噪音污染问题提供了可行性的参考方案,也杜绝了当事人以执行难为由逃避执行义务的可能。

  答:整改后应使201房在水泵房运作时的噪声不超过所在地区的声排放标准。具体而言,即噪声要降至不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室内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即在频率分别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的情况下,昼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79dB、63dB、52dB、44dB、38dB;夜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72dB、55dB、43dB、35dB、29dB;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5dB(A)、夜间35dB(A)。

  阿雄、阿莲(化名)夫妇在2013年8月入住白云某花园201房。住了没多久发现,楼下地下室就是小区的水泵房,水泵运作时产生了巨大的噪声,传入201房,扰得两夫妇及家人寝食难安。

  无奈之下,两人只好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房产开发商都告上了法院。

  诉讼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认为,自己不是水泵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应该承责。且原告购买房屋时已清楚楼下是水泵房,但仍然购买,应视为对物业环境的接受。

  开发商则认为,水泵建成后经验收合格,且已使用了近20年,早就过了保修期,不应该由开发商承责。

  为查明事实,白云法院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公司对涉案201房的声环境进行现场测量。

  检测后,该司出具分析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涉案201房声压级测量结果超标,即水泵运作声音确属噪音污染,并对201房业主构成侵害。报告建议:对涉案水泵房设备采取比较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针对如何减振降噪,本院再委托广州市澳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水泵房的改造出具方案,该司提出9点减振降噪的技术措施改造方案,并对工期和工程建设价格进行了预估。

  为化解双方矛盾,白云法院首次委托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噪音污染治理专家对案件进行调解。

  长期从事环境噪声与震动监测、研究、评价工作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大气噪声组副组长)、广州市环境保护产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卢庆普,应邀参与案件调解。

  专家深夜亲临水泵房,现场检测水泵设备和声环境,并在凌晨到涉案201房,检测水泵运作对屋内产生的声效果。

  噪音专家向各方当事人阐释水泵房噪音检测结果和解决方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两次调解。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指出,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就认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本案中,对于某花园一街3号楼地下室水泵房运作对原告产生噪音污染的事实,有水泵房噪声扰民调查分析报告等予以证实,被告对分析报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被告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某花园来管理,现某花园内的给水装置在运作中造成噪音污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业委会应承担对应的整改维修及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某花园内的供水设施来管理,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某花园的建筑及设施在竣工验收并交付时不符合当时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且某花园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已实际交付业委会管理,故对被告业委会主张被告房产研发企业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购买房屋时是否知晓水泵房运作产生的噪声会对其产生噪声污染,不能成为水泵房产生噪音污染问题的合法理由,故对被告业委会以原告购买房屋时知晓水泵房为由主张免责的意见,不予采纳。

  虽然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曾对涉案水泵房做维修,但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而长期噪声超标的住宅生活环境的确对原告的正常生活、休息和身体健康造成困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结合水泵房的运行时间及原、被告的真实的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为宜。

  法院判决:1.业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一街3号地下室水泵房的维修整改,致水泵房运作时的噪声降至不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室内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2.业委会赔偿原告阿雄、阿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物业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答:由于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引入省环保调解委员会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弥补了法官在噪音专业问题上的不足,且由噪音专家向各方当事人阐释噪音污染的成因和解决方案,大幅度的提升了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判及服判息讼的可能性。

  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有资质的公司对涉案水泵房的改造出具减振降噪方案,该司提出了9点技术措施改造方案,并对工期和工程建设价格进行了预估,这为完全解决噪音污染问题提供了可行性的参考方案,也杜绝了当事人以执行难为由逃避执行义务的可能。

  答:整改后应使201房在水泵房运作时的噪声不超过所在地区的声排放标准。具体而言,即噪声要降至不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室内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即在频率分别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的情况下,昼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79dB、63dB、52dB、44dB、38dB;夜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72dB、55dB、43dB、35dB、29dB;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5dB(A)、夜间3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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