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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6月,你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方丰镇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算计730万元,公司迟至2024年3月21日才举行董事会审议并发表该相关买卖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则。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纳比较有用办法予以整改,严厉依照法令和法规规则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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