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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噪声治理 提升生活环境

发布时间:2024-08-17 人气:1 作者:

  嘉宾:污染源管理处张志宇处长(右)、污染源管理处胡欢涛副调研员(中)、局智控中心吴小令高级工程师(左)

  主持人:各位网友你们好!感谢大家今天来参与本次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周岸标副局长、污染源管理处张志宇处长与市民进行线上线下互动交流,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周岸标副局长为我们简要介绍我市环境噪音治理的相关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周岸标副局长:各位市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历年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一直是我市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宁静祥和的城市中生活是广大市民的美好夙愿。而随着深圳经济发展,人口密度持续不断的增加,逐渐完备的交通运输系统给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断开展的城市更新项目给市民缔造了优美的生活环境;不断涌现的商业文体项目给市民营造了浓厚的文化娱乐氛围。同时,随着我们城市的发展,也产生了干扰市民的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扰民问题,严重时更产生了噪声污染问题。而噪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部门通力协作,科学规划建设,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落实房建、交通等项目的各项隔音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问题。因此,目前我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是针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弥补我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引发的噪声管理短板。

  主持人:接下来有请市生态环境局周岸标副局长、污染源管理处张志宇处长,针对市民代表朋友们关心的问题,为我们答疑解惑。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镇和乡村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国家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该标准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发展要求,划分了声环境功能区,不同的功能区标准限值也不一样,且有昼间和夜间之分,以我们的居住商业混合区为例,其标准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其它声功能区的标准值也可在网上下载该标准直接查阅。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具体分4类,具体如下: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基本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基本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基本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为指导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国家于2015年颁布实施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该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噪声功能区划会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以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设计、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是根据。另外还应该要考虑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以及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在划定时会充分的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划边界以便于管理。

  按规范要求根据主导用地类型划定声功能区,主导用地类型是指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用地类型,大致上可以分为A类用地和B类用地。其中A 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B 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营业性娱乐场所、美食街食客噪声、商品卖场和服装店噪声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三万元罚款,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二万元罚款。

  【市民代表】怎么样才能解决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其他的单一措施或综合治理方案,逐步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

  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可以少于十五米。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对噪声源、传声途径和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分层次控制,重点保护噪声敏感建筑物。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运营阶段,轨道交通噪声主要由列车行驶和环控系统内的大型设备正常运行而产生,上述噪声通常在建设阶段采取减振降噪设计或优化声源设备布置等措施予以防治,一旦建成投入运营,再在轨道交通两侧新建噪音敏感建筑物的,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由新建建筑开发商提出针对轨道交通噪声与振动的技术解决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地铁沿线后建建筑物相关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采取相应隔音降噪措施改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

  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对于因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在沿线出现的新建设项目,地铁运营单位已建立对接协商机制,先后与需设置声屏障的多个地产项目及单位协调完成了多段声屏障建设。轨道办也会协调地铁运营单位加强地铁相关区段钢轨的巡查,及时更换和打磨受损超标的钢轨,同时加强轨道及列车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并在确保安全运营的前提下,研究采取降速等技术措施降低地铁列车运营时产生的噪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加,我市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且市民对建设声屏障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从近年工作经验来看,建设声屏障并不是解决我市交通噪声扰民的唯一途径,而应从源头上做好噪声预防,再结合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设置隔声屏以及建筑物自身做好建设隔声等综合治理工程,才能系统解决交通噪声扰民问题。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道路交通噪声确实是长期困扰着市民,特别是我市地少人口密度大,建在道路两侧的居民小区越来越多,道路交通噪声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交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我市环境噪声统筹指导协调工作,持续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噪声长期困扰居民的问题。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理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雯雯】施工工地经常在中午或者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请问对建筑工地违法超时施工的处罚,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

  【大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打桩机等严重超标设备进行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的,请问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建筑施工作业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和施工期限、需要使用的排放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其噪声排放强度、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或者更正。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已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排放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宠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宠物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前款所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是指经邻近两户以上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30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3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10日以下。

  所以市民如果遇到有犬只叫声扰民问题的,可直接打城管热线,我们会及时将问题转辖区的街道执法部门处理,责令养犬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职责分工,环保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话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如是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建议市民拨打12345投诉电话,转区环保部门解决噪声问题;如是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如广场舞、小区噪声问题等,建议拨打12345或110向公安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会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一定要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感谢市生态环境局周岸标副局长、污染源管理处张志宇处长就市民和网友关心的噪声投诉与噪音治理做了全面的介绍。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直播结束后我们将把本次在线访谈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互动交流”下的“在线访谈”栏目中,以供大家查询。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加,感谢广大市民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关心,谢谢嘉宾的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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